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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融人才实践基地挂职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21-01-14 09:57来源: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关于加强现代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65号)要求,设立安徽现代金融人才实践基地,开展金融人才挂职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在省内设立一批“安徽金融人才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开展金融人才挂职工作,充分运用金融系统人才资源和岗位资源,努力培养一批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形成人才交流培养、业务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审定设立的实践基地、进入实践基地进行挂职的金融人才及其派出单位。

第二章  实践基地与挂职岗位

 实践基地主要在中央驻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皖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中设立。

 申请设立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机构组织完善,运转流程规范,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2. 具备挂职工作所必须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

3. 能够为挂职人员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技术突出的工作导师;

4. 能够续跟踪实践培养效果,保障实践培养质量。

 实践基地提供的挂职岗位数量适当,不宜过多,需明确挂职人员的挂职职务和岗位职责。挂职时间一般为一年,起止时间以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为宜。

第六条 实践基地的审定设立、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日常联系、工作指导、评价考核等工作由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具体负责。

第三章  选派人才与人岗对接

第七条 中央驻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皖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均可选派人才到实践基地挂职。选派的人才属于挂职备案范围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913号)及实践基地设立单位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备案审批程序。

第八条 挂职人员实行组织推荐,个人不得自行向实践基地申请挂职岗位,实践基地不得接受个人挂职申请。

第九条 派出单位重点推荐有发展潜力、需进一步培养的优秀青年金融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最高不超过45周岁。不得推荐近年考核结果中等(称职)以下或已有离职诉求的人员。

第十条 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负责实践基地挂职岗位与挂职人员的匹配工作。一个岗位有多名人才被推荐挂职的,可由实践基地采取面谈等形式进行比选,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考虑到人才培养需求和金融机构商秘保护、竞业禁止等问题,挂职人员原则上不派往竞争类同业金融机构。

第十 挂职人员到岗时,实践基地、派出单位和挂职人员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报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挂职人员在实践基地的职务任免,由有关单位按照程序办理,任免职决定抄送派出单位,同时抄送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挂职期间,挂职人员可参加派出单位的选拔任用。提拔任职的,任职决定抄送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实践基地。

第十 挂职人员需做好工作交接,挂职期间全职在实践基地工作,一般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差、出国(境)、脱产培训等任务。

第十 挂职期间,挂职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仍在派出单位不变,党(团)关系转入实践基地。挂职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派出单位和实践基地共同负责,以实践基地为主,由实践基地人力资源部门和挂职部门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须为挂职人员制定挂职计划,明确挂职期间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工作要求等。挂职计划抄送派出单位并报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备案。

第十七条 实践基地须为挂职人员配备“一对一”导师,指导帮助挂职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提升能力素质。

第十 实践基地须制定挂职人员考核办法,对照挂职计划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将挂职人员情况反馈派出单位和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在挂职期满作出鉴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 实践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挂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二十 挂职人员须遵守实践基地和派出单位的工作规章和商业纪律,服从实践基地和派出单位的管理规定,保守实践基地和派出单位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十一 挂职期间,如实践基地因工作需要委派挂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相关费用由实践基地承担,出访前须征询派出单位意见;如挂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在不违反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向实践基地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报派出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挂职期间,挂职人员不得在实践基地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 挂职期满时,挂职人员应填写挂职鉴定表,提挂职工作总结。挂职鉴定表由实践基地作出鉴定并提出考核意见,经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签署意见后反馈派出单位。

第二十四条 派出单位参与对挂职人员的全流程管理。派出单位人事部门要与实践基地人事部门保持经常性沟通,可与实践基地共同商议挂职培养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做好挂职人员在实践基地的考核与原单位考核结果的衔接,保证挂职人员当年度薪酬福利水平不因挂职而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挂职人员,挂职结束回岗后,派出单位应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十六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挂职时间的,由实践基地、派出单位协商一致并报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备案。挂职人员不得擅自提出留任实践基地或延长、缩短挂职期限。实践基地不得擅自留任挂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如有违约行为的,派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派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挂职人员派出前与其签订有关服务期协议。

第二十八条 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可以对运行良好的实践基地予以表彰并在有关考核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实践基地予以撤销。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实践基地具体管理工作由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实施。

三十 本管理办法由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