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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融人才讲师团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21-01-14 09:56来源: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关于加强现代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65号)要求,组建安徽金融人才讲师团(以下简称讲师团)并开展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讲师团是安徽金融人才通过讲座、培训等方式开展学习交流、传播知识经验、促进业务合作的学习型组织

第二条 讲师团活动及其教育资源坚持开放共享原则。中央驻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高校、相关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参与讲师团活动。

第二章 成员的产生与调整

第三条 讲师团成员主要由江淮金融领军人才115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各金融机构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高校专家学者和金融领域劳动竞赛先进个人等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金融管理、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具备较为丰富的经验,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单位认可;

(二)在所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擅长的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

(三)具有较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制作的培训课程课件完整系统、条理清晰、内容丰富

(四)思想端正、作风严谨、勇于进取、乐于奉献,有意愿和精力投入到讲师团工作中

第四条 讲师团成员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个人同意。本人认可《安徽金融人才讲师团管理办法》,同意加入讲师团

(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提交《安徽金融人才讲师团成员推荐表》;

(三)组织审核。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审核通过入选安徽金融人才讲师团。

省外高级金融人才和专家学者可以参照以上程序作为安徽金融人才讲师团特聘成员

第五条 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对讲师参与培训工作的表现综合评估,对讲师团成员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生下列情况即取消讲师团成员资格: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二)培训内容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脱离安徽金融发展实际的;

(三)单位反映不佳或者其他不适合作为讲师团成员的情况。

第三章 活动的组织

第六条 发布课程清单。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根据讲师团成员提供的课程目录,汇编形成课程清单,分发至相关单位各单位根据自身培训计划,反馈意向。

第七条 申办培训活动。根据各单位反馈的申办意向,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做好讲师协调工作。申办单位培训活动方案报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备案并做好培训活动的组织工作。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可根据培训活动需要帮助通过“安徽金融发布”等平台发布信息、扩大宣传

第八条 报送活动信息。申办单位在培训完成后,将活动总结等信息反馈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讲师所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讲师所在单位优先享有邀请其他讲师团成员的权利;

(二)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积极推荐讲师、支持讲师活动、讲师交流成效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在有关考核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

(三)讲师所在单位应与其推荐的讲师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四)讲师所在单位应支持其推荐的讲师参与讲师团活动

(五)讲师所在单位有权根据其推荐讲师表现,要求调整或撤回其推荐的讲师

第十条 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办单位可根据课程菜单,邀请讲师团讲师授课;

(二)申办单位可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支付讲师的讲课费用;

(三)申办单位在每场培训结束后,需活动文件、照片视频等进行规范化整理后存入档案

(四)申办单位应严守竞业避的相关要求,不得对讲师提出工作邀约。

第十一条 讲师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讲师团成员拥有参加讲师团组织的培训、考察、研讨、交流等相关活动的权利,对讲师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讲师团成员可根据相关规定接受申办单位支付的讲课费用;

(三)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根据讲师团成员的培训表现,可授予其优秀讲师荣誉称号;优秀讲师可优先参加省金融人才评选、优先被选聘为省金融人才专家库专家和省金融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委员;

(四)讲师团成员应积极参与讲师团活动,认真完成相关任务;

(五)讲师团成员在讲座和培训过程中,既要严守工作秘密和商业机密,也要避免为其单位业务产品做商业推广。

第十二条 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一)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负责审核讲师团成员资格建立讲师团成员管理档案等工作;

(二)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讲师团成员参与相关活动的协调和管理;

(三)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负责为讲师团成员提供交流、协调、联络等服务;

(四)在征讲师同意的前提下,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可将讲师的培训课件以及培训视频用于公益性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十三 讲师团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实施。

十四 本管理办法由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