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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2021-12-03 15:27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灰犀牛:个人、组织如何与风险共舞》是米歇尔·渥克继《灰犀牛:如何应对大概率危机》之后的全新力作,致力于推动我们与风险进行一场全新的对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颖的框架,帮助我们刷新风险认知,升级风险应对方案。书中以世界各地引人注目的风险故事为素材,结合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观点和经过验证的实用策略,挑战了人们对待风险的刻板态度,展现了“风险人格”如何影响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健康的风险生态系统如何支持我们的经济与社会以及风险同理心如何帮助我们解决人生中的冲突与危机。

现代金融发展的历程就是一部金融危机史,人类发展与演进的历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人类不断抵御、化解和战胜各种风险的历史。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诱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其发展过程已经清晰地将金融风险产生、扩大、转移与传染的特性展现出来。正如米歇尔·渥克在《灰犀牛2》中所述:“单个行业或国家的金融系统崩溃可能会在全球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像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中发生的次贷危机那样。”在金融危机之下,公众信心来源于对金融稳健运行的期望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预期,这种期望和预期则建立在公众良好的金融素养基础上。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尽管各国政府都致力于将提高国民金融素养水平纳入政策层面,我国也在2013年制定《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并提交二十国集团(G20)峰会,2016年建立消费者金融素养问卷调查制度,但是近年来的风险与危机,已经深刻揭示了在风险社会中人类面临风险的多样性、关联性、复杂性、脆弱性与高度不确定性,这也为我国在新时期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带来新的挑战。

第一,金融素养水平较低,金融教育结构性缺失。央行最新发布的《消费者金融素养状况调查分析报告(2021)》指出,消费者缺乏对分散化投资的基本金融常识,表现出追逐短期利益等非理性行为,可能加剧金融市场波动,积聚金融风险。当前信息技术与金融发展高度融合而公众金融知识普遍滞后,金融投资理财功能被过度宣传而消费者金融投资经验普遍贫乏,交叉性金融产品多样化、结构化、复杂化而消费者金融风险识别、管理与防范能力不足,反映出金融教育表面化、营销化、功利化,尤其是金融风险教育的缺失。

第二,风险信息传播机制不健全。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公众接受能力、知识体系提出更高要求,年龄偏大的中老年群体由于脑力、体力、再学习能力等因素,相较于年轻人在风险信息的获取方面明显滞后;另一方面,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两级传播论”,风险信息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混乱与无序,容易扰乱与误导消费者的认知与决策。

第三,金融行为监管体系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是以机构监管为核心的分业监管模式,传统的“重审慎监管、轻行为监管”理念在金融混业经营、金融产品边界逐渐模糊、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背景与趋势下,内蕴的矛盾日益显现。一方面,行为监管资源匮乏,监管机构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行为监管协调机制;另一方面,行为监管的标准体系、工具体系、信息披露平台建设缺失,难以形成系统性、常态化、高效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第四,金融科技衍生新风险形态。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科技在改变传统金融业运行逻辑的同时还催生出新生行业,金融科技的便利性与技术创新深刻影响了金融产品、金融业态、金融服务场景与模式,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一是金融科技的网络化交易极易获取个人隐私与金融数据,导致消费者处于极大的信息暴露风险之中。二是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诈骗层出不穷,增大了风险隐蔽性。三是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与界面,增加了消费者操作难度。

米歇尔·渥克在《灰犀牛2》中谈到:“如果我们想要解决今天的全球风险,就越来越需要数十亿的个体都积极地采取行动。”在这样一个风险具有系统性与高度关联性的社会中,每一位公民、每一名消费者都难以置身事外、独善其身,应当通过不断提升金融素养,防范化解新时期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建立全面覆盖的金融教育体系。一是在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基础上,制定面向国民的中长期规划,将普及金融知识、培育金融实践能力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注重教育的阶段性、有序性,注重突出金融风险教育。二是金融教育主体多元化,无论是政府部门、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工会、雇主、媒体等都应统筹在金融教育制度运行过程中,形成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宣传者协同联动,更具社会意义、更趋普遍价值的金融教育体系。

第二,构建高效的风险信息传播机制。风险信息传播的完整性、时效性是正确的风险认知、风险治理与防范的前提与基础。一是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应该便捷化、多样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年龄段的群体设置差异化的展示形式,让公众能够清晰直观地获取风险信息。二是传统主流媒体与新媒体各展所长,构建科学的风险认知机制。三是针对风险的系统性与关联性,各媒体应摒弃个人主义,在社会风险治理中积极推进信息共享。

第三,补齐金融行为监管短板。一是提高各监管部门中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独立性,确立其在金融运行中实施统一行为监管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应加强部际间的横向监管协调,消除中央与地方的纵向监管分割。二是构建涵盖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监管标准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业务行为标准、金融产品监管标准以及金融争端调解机制、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金融知识宣传计划与规范。三是建立行为监管工具体系,包括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其他监管方式,重点是金融机构发售交叉性金融产品的资料真实性、风险说明的非现场审批,金融消费者行为偏差风险的统计核算、度量与分析。四是构建行为监管信息平台,包括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平台、金融风险预警平台、金融争议受理平台、金融后台监管平台、金融消费者教育平台、金融行为公告平台。

第四,大力提升消费者数字金融素养。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经济活动与生活方式,也促进了金融科技迅猛发展,数字金融素养就是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的新维度、新要求。一是加深数字技术对金融素养影响的理论研究,加快数字金融素养核心指标、评估体系的框架构建,尤其要明确数字金融重点方向体现在偏远落后地区、“三农”、中小微企业、贫困群体的普惠性功能。二是构建纳入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消费者多元主体有机联系的数字金融教育格局。监管部门应常态化开展数字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突出围绕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的风险提示与知识宣传;金融机构应加强数字金融服务力度,提升数字金融服务透明度,加大数字金融产品风险信息披露;行业协会可通过举办主题讲座、专家论坛、知识竞赛,借助网络专栏、公众平台开展数字金融教育,也可通过制作知识手册、海报、台历等形式扩大宣传;金融消费者应树立风险与收益均衡的投资基本理念,积极学习金融知识、提升数字技能,在数字经济时代真正实现主动防范风险与有效化解风险。

(作者为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金融专业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