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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循环需要着力推进横向金融机制发展

发布时间:2020-12-04 10:49来源: 金融时报

  进入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突袭下,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受到严重冲击。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6.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15.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16.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36.7%,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前所未见的。2020年3月份以后,在疫情蔓延势头得到控制的前提下,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成为恢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工作重心。2020年4月20日至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期间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保“六稳”的同时,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即“六保”),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第二季度,国民经济运行的各项主要指标快速回升,GDP增长率由负转正达到3.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升至-1.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升至-3.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回升到4.8%。第三季度经济运行持续稳定恢复,GDP同比增长4.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升至0.9%,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升至0.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回升到5.8%。预计全年GDP增长率将达到3%左右。

  货币金融政策积极作为

  面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复杂局面,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有为,在特殊时期,出台了一系列特殊政策,有效地支持了经济社会运行的回升,其中包括:

  第一,加大货币投放量。经济运行是一个复杂的网络。不论是商品(劳务,下同)交易还是金融交易都是由诸多环节构成的链条式流程。在交易顺畅的条件下,一笔资金可以连续通过多个环节实现多笔交易,由此,1万元资金能够满足10万元交易的需求。但在交易不顺畅的条件下,由10个环节构成的流程就可能因链条断裂,每个环节都强烈要求由资金支撑,由此,对资金的需求量从原先的1万元上升到10万元。面对由于疫情防控引致的物流、人流和资金流的紧张状况,从202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就加大了货币政策的精准施策力度,通过多个机制,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从图中可见,M1增长率在2018年6月以后持续低于GDP增长率,但进入2020年以后,显示了快速回升走势,到2020年6月,已高于GDP增长率3.3个百分点;M2增长率大于GDP增长率的数值从2016年的4.6个百分点上升到2020年6月的7.9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社会融资存量规模达到271.8万亿元,同比增长12.8%;新增贷款12.09万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165.2万亿元,同比增长13.2%,比2019年同期高0.2个百分点。这些资金的供给有效地支持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数据资料

  第二,降低利率,给实体企业减负。2020年6月,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85%,比2019年12月下降0.24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89%,比2019年12月下降0.21个百分点。2020年7月20日,1年期LPR为3.85%,低于贷款基准利率(4.35%)0.5个百分点;5年期以上LPR为4.65%,低于贷款基准利率(4.90%)0.25个百分点。按照2020年6月贷款余额164.62万亿元计算,可为实体企业等市场主体减少利息支出1000亿元左右。

  第三,运用多种机制给实体企业纾困。由于疫情防控、物流和人流的不畅,使相当多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为了给它们纾困,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政策举措。2020年3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出台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规定“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2020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八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推动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020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新的货币信贷政策和信贷工具,从信贷政策看,具体的政策措施是,对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最长延长到2021年的3月31日,免收罚息;落实“应延尽延”的政策要求。从货币政策看,中国人民银行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即中小银行)给予其办理延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这将激励贷款近4万亿元,带动延期的本金3.7万亿元。从缓解融资难看,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共同创设货币政策工具,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4000亿元的再贷款专用额度,从2020年6月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2020年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以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获得政策红利。此外,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增强担保支持力度等举措也积极实施。

  以“六保”落实“六稳”,保就业首当其冲。要保就业,就必须保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几个月来,各项货币金融政策的实施有效推进了市场主体的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在支持保就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内大循环中金融改革的侧重点

  2020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指出:“当前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较大,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是中长期的,必须从持久战的角度加以认识,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改革开放,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在双循环中,国内大循环是国际大循环的前提、基础和落脚点。对中国金融系统而言,要落实这一会议精神,必须贴近实体经济的需求,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补齐金融体系的短板,形成货币金融的国内大循环主体格局,提高金融运作的效率。

  经济运行是物流、人流、技术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构成的循环系统,其中,资金导向着经济资源配置,媒介着各类经济资源的交易。由于物流、人流、技术流和信息流等都是纵横交错的动态立体系统,与此对应,资金(货币和金融)也应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动态立体系统,以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运作中各个时点上对资金和交易的需求。

  中国金融体系是一个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金融体系,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贷款机制向各类实体企业提供了绝大多数的资金,形成了资金的纵向供给体系。这种纵向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从实体企业经营运作的外部、以资产抵押为条件、以还款能力考量为依据向实体企业发放贷款,犹如农田的滴灌系统。实体经济部门在运行中存在着由商品交易所决定的横向金融机制。其内在机理是,实体企业间的商品交易大多属于批发性交易,它很难按照零售交易中的“钱货同时两讫”方式完成交易中的支付清算。通常情况下,或者卖方先赊销,或者买方先赊购,由此,必然引致金融信用贯彻其中。

  在发达国家的历史上,为了满足这种批发性交易的需求,以商业票据为代表的第一种金融信用应运而生。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商业信用,即从事再生产的资本家相互提供的信用。这是信用制度的基础。它的代表是汇票,是一种有一定支付期限的债券,是一种延期支付的证书”“这种汇票的存在本身又是以工商业者相互提供的信用为基础的。”对批发性商业交易来说,商业票据作为交易媒介的作用要比银行券更为重要得多。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还是国家纸币)为基础,而是以票据流通为基础”,因为商业票据“它们形成真正的商业货币”。

  有了商业票据,实体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就水到渠成地自然发生。横向金融机制是直接金融,它的成本明显低于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金融机制,这对实体企业的金融运作来说,有着“降成本”的效应;同时,横向金融机制建立在实体企业间的产业关联、市场关联、技术关联和信息关联等基础上,它的安全性明显低于纵向金融机制。

  对实体经济部门而言,横向金融机制犹如农田中原来保有的水分,是实体企业经营运作的基础性金融机制。但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商业票据、商业信用和实体企业间融通资金的金融机制成为真正的短板。

  1995年5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从这个角度看,以商业票据为代表的商业信用在中国境内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二十多年来,商业票据以及商业信用的发展并不顺利。2010年以后,在一些财务公司内部成员企业之间开始有了商业汇票,但就整个金融体系而言,商业票据以及商业信用依然很不发达,至多起着点缀作用。毋庸赘言,要推进中国货币金融的大循环机制的形成,要有效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着力补齐横向金融机制的短板,将实体企业本来拥有的金融权还给它们,使它们成为金融系统的主力军和生力军。

  推动横向金融机制发展的政策建议

  要推进横向金融机制发展,形成符合实体经济发展要求的国内货币金融大循环,应以推进商业票据和商业信用发展为突破口,为此,需要着力解决好三个问题:

  第一,切实落实《票据法》,依法保护商业票据发育成长。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商业票据实施办法,对商业票据的发行、登记、交易(包括背书)、贴现、兑付、违约等做出明确规定,取消对商业票据发行的审批机制,实行登记备案制;同时,建立商业票据的交易市场,设立相关的专业化经营运作中介机构,推进商业票据发行和交易的规范化。

  第二,发挥大型企业的主干功能,激活“母鸡带小鸡”效应。从产业关联角度看,大量的中小微企业处于三种情形:一是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的零部件,大型企业与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技术关联、市场关联和信息关联;二是为各种基建工程提供服务,既有提供原辅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也有提供施工劳务的;三是直接服务于消费者。就前两种情形而言,大型企业和基建项目的资金支付状况直接影响着中小微企业经营运作的顺畅程度。2006年,国务院就曾经出台文件要求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20年面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保就业,1月7日,国务院于1月6日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7月5日又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期望通过加大行政机制力度,克服长期存在的大型企业、工程项目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痼疾。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还必须发挥市场机制的力量,由此,通过商业票据来保障中小微企业供货和服务的回款、保障中小微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势在必行。其内在机理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货物、劳务的同时,大型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方(或主承包方)就对应地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中小微企业在需要资金是可以将这些商业票据出售(或贴现),由此,在不需要银行贷款(也就不需要履行审贷复杂手续)的条件下,满足中小微企业对经营运作资金的需求。

  第三,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横向金融机制在运行和发展存在着种种风险。这些风险在市场微观主体角度发生,一般情况下不至于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能酿成大的动荡。由于发行商业票据的主体不是金融机构,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或功能监管),同时,针对商业票据既具有一定的货币性(即商业货币)又具有金融资产性的特点,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管机制。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重大项目(项目批准号:71850009)的研究成果。作者王国刚系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中国财政与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一级教授,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