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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探索

发布时间:2020-06-23 09:44来源: 金融时报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战略已实施两年有余,效果如何?遇到哪些阻碍?又该如何应对?本文基于辽宁省辽阳市的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对策。

效果

(一)突出金融资源倾斜,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辽阳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加强农村金融工作,通过人民银行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涉农信贷导向效果评估、再贷款等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资金向农村的倾斜,有效支持农业供给侧改革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二)金融助力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一是引导信贷资金向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优质企业集中,优化农村生产方式;二是引导信贷资金向重点区域集中,推动特色小镇建设,打造品牌效应;三是引导信贷资金向特色项目集中,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2019年末,辽阳市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180户,贷款余额19.1亿元,同比增长69%;金融支持特色小镇3个,贷款余额3亿元;金融支持县域农业、工业产业示范区4个,贷款余额23.5亿元。带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2019年农林牧渔业生产总值154.7亿元,增长3.6%,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1.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47元,增速9.2%,高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1.9个百分点。通过产业带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2019年末,52个省级贫困村全部销号,11990户、23647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三)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农村金融可获得性。一是加快农村信用评价体系步伐,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信贷支持。目前,100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信用评级,2019年9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获得贷款9.4亿元。二是加快信用村建设,提高信用户贷款优惠政策效果,提升信用支持农村地区服务能力。

短板

(一)涉农信贷结构需进一步优化。一是贷款期限与涉农项目和农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而农业生产、涉农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多为3到5年,二者不匹配,弱化了金融支农效果。二是金融资源分配不均衡,截至2019年末,辽阳市涉农贷款中仅农林牧渔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余额实现增长,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制造、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科技贷款余额均呈现负增长,信贷资源多向传统农业生产及农村基建领域倾斜,制约农业薄弱环节发展。

(二)乡镇金融体系不健全。目前辽阳市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县域金融供给体系,涉农金融机构数量和网点增多,但部分金融机构业务网点下沉不足,乡镇布局的网点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触角尚未下沉到乡镇、行政村、自然村,难以满足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业产业振兴等多层次大规模资金和金融服务的需求。

(三)信用体系建设不同步。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单一部门难以实现农村整体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靠人民银行,但农民、部分农业企业信息采集、评价存在困难,需要政府、银行和全社会共同参与。

(四)农村金融风险较高。一是农业生产要承担自然、市场风险,同时很多农业主体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又缺少合格抵押物。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呈现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造成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二是保险保障能力较弱。受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保险品种少、限制条件较多、赔付率低、贷款主体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影响,农业保险保障发展受限,与农村实际需求无法匹配。

(五)金融保障体系不完善。一是担保机构作用有限。目前辽阳市有5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为2%,2019年累计担保户数仅9户,全部为小微企业。由于担保费用较高,担保条件与商业银行的要求同质化以及代偿责任划分等问题,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受限。二是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不完备,物产评估、登记、交易等配套中介服务滞后,土地、物产等变现能力较弱,给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带来了困难,降低了银行贷款意愿。

(六)金融产品创新不足。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涉农金融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原有金融产品难以满足农村发展需求。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削弱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效果。

建议

(一)构建新型支农体系,加大金融有效供给。一是加大多层次农村信贷供给,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在乡镇合理布设网点;农业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坚持服务县、乡的市场定位,完善法人治理,提高经营的独立性和自主权;积极培育线上涉农金融产品,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供给。二是拓展融资渠道,加大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等方式,筹集长期资金用于乡村振兴。

(二)健全引导激励机制,打好政策组合拳。一是发挥好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涉农信贷导向效果评估等正向激励作用,适当提高涉农贷款投放、利率定价在宏观审慎评估中的权重,进一步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的杠杆作用,制定灵活的再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结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特别是对农业供应链融资产品的创新。二是整合财税扶持政策。发挥财税扶持作用,完善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奖励政策,加大对乡村振兴普惠型贷款的财政贴息力度,建立乡村振兴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产业薄弱环节倾斜,促进财税扶持政策与金融有机结合。

(三)深化农村改革,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保障体系。一是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向涉农业务倾斜,立足保本微利取向,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和担保条件,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明确代偿责任,履行担保义务。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担保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良好有序的担保市场。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物权、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物权、产权登记、评估、流转交易机制和平台,规范评估、登记、流转制度,盘活农业资产。

(四)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加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力度。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体系建设,加快农村经营主体信用数据采集。同时,引入公安、税务、社保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农户、农企信用信息数据库,扩大数据应用范围,解决“银农”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提高失信成本。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予以打击和处罚,逐步营造农村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农村金融的法律保障。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引导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扩大农作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保范围,提高承保覆盖率。二是鼓励保险机构在乡镇设立服务点,提高偏远地区的保险可获得性。三是积极优化法律环境,建立逾期贷款诉讼绿色通道,协调公安、司法部门做好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