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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之别

发布时间:2019-07-29 09:00来源: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民间借贷是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或出于人情、友情需要无偿帮助;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目的。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合同行为,受法律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产奠定基础。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防范“套路贷”,一要加强学习,多看新闻,从日常“套路贷”事件中汲取教训;二要理性消费,拒绝不良消费行为,拒绝外来的贷款诱惑;三要树立证据意识,收款时要让对方出具收据,收到多少写多少,如果是向A借的,在还款时A要求把款还给B,要让A出具书面要求,或者要A用自己的手机号码给你发短信息并截图保存,偿还借款应从银行走账并保留转账记录;四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相信“签个名不要紧”“只是履行个手续,以后不会找你的”之类的话,更不要在空白合同或白纸上签名。如不小心被“套”,立即报警或明确告诉对方要其到法院诉讼,千万不要背着家人“拆东墙补西墙”或偷偷处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