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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金融犯罪防控金融风险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9 16:58来源: 江苏经侦、山东经侦

即日起,“公安部经侦局”公众号将开辟《以案说法》栏目,旨在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案情简要介绍、结果法理评析、意义深度阐释,为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强化执法办案提供指导和参考,同时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知晓度、关注度和参与度。

今天发布的是金融犯罪两则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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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吴某刚票据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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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4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对吴某刚立案侦查。案侦发现,宜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将一张金额34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给江阴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329万元后,发现此承兑汇票系变造票,吴某刚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6月3日,办案单位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刚。2019年9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吴某刚犯票据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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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票据诈骗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办理此类案件,必须掌握其以下特点:

(一)专业性

票据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最多的是变造票(擅自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记载事项),且多将小面额的承兑汇票改为大面额,即“以小改大”。因承兑汇票本身是真的,被修改的仅为金额及编号,因此变造后的假票与真票几无差异,鉴别需要较强的专业性,被害人极容易上当受骗。

(二)团伙化

此类案件往往由专业团伙来策划和实施,这些团伙成员固定、分工明确,专人负责伪造票据、运送票据、具体办理等事宜。特别是近年来内外勾结型愈发突出,案值巨大的票据诈骗案往往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这些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与诈骗嫌疑人同流合污,成为共犯。

(三)隐蔽性

票据诈骗犯罪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相互交织的情况。许多票据犯罪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实践中,由于出票人在银行有合法账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掺杂,增加了鉴别难度。

(四)时效性

票据诈骗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就是专门从事承兑汇票贴现的人员,他们即使发现承兑汇票有问题,也不会第一时间报警。因为嫌疑人不会自己上门贴现,往往委托贴票中介人员进行,被害人与中介多为熟人,往往会等中介正常贴现时采取扣票或扣款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导致在发案时嫌疑人早已携款逃之夭夭,给侦查及追赃造成极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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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该案抓住票流关系和资金流向关系两个核心点锁定重点怀疑对象,在部分时效性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利用关键旁证证实嫌疑人明知是假票而指使他人进行贴现获利的犯罪事实。

针对此类犯罪,打防控各类措施应齐头并进。金融机构要加强防范宣传,提醒客户提高防骗意识。在票据诈骗高风险地区,公安机关可与金融机构建立“警银”联系机制,银行一旦发现可疑状况应及时报警,确保资金安全;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调查,打早打小。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防范打击票据诈骗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有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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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郑某强骗取贷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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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9日,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郑某强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2年至2016年,因缺少经营资金,犯罪嫌疑人郑某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30余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经缜密侦查,2017年8月11日,滨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郑某强抓获,并查获了其骗取贷款时伪造的审计合同、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以及为办理贷款出具证明文件而伪造的大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2017年9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郑某强批准逮捕。

2019年4月11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郑某强犯骗取贷款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某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处罚金六百万、三百万和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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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关于该案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总体把握

本案中,郑某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使用假印章,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该案“欺骗手段”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任,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办案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调取大量书证及证人证言,同时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自2014年至2017年,郑某强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段,从多家银行骗取贷款18笔,共计3亿余元,到期均未归还。

(三)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行的认定

法院认为,该郑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仅是骗取贷款的手段,其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骗取贷款罪,根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按照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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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值得全国经侦部门广为学习借鉴的成功案例,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通过办理个案推进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办案单位以此案为契机,促成了当地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有效统一了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畅通了侦诉渠道,解决了法律适用难题,不仅为当地高效办理此类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全国经侦部门解决类似难题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办案效果好

办案单位能够抓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侦查的重点和难点——查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有效开展工作,特别是办案中能够坚持打处与追赃并重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难能可贵。

(三)以打促防,凸显侦查工作的总体效能

办案单位积极思考探索有效防范骗取贷款犯罪的路径和举措,明确“以打促防”“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信贷管理水平”“设置完善而便捷的贷款程序,使贷款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高效”等思路,值得称道。

来源:江苏经侦、山东经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