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则免责!安徽这一新政出台

发布时间:2022-12-30 15:20 来源: 安徽日报

为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稳健发展、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尽责,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安徽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坚持政策性定位,重点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单户担保金额2000万元(含)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含)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指引》所称尽职免责工作是指担保机构在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程序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担保机构内部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组织处理、降低内部考核等次、扣减薪酬和纪律处分等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指引》的发布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完善“能担、愿担、敢担”的制度激励措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服务。

哪些情形可予以尽职免责?

根据《指引》,符合以下要求,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的情形,原则上不追究机构及其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如市县政府为支持相关行业或产业发展,出台相应奖补政策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率容忍度标准。

2、因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金融行业违约行为明显增加,由省担保集团提出新的代偿率免责标准,报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后执行。

3、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监管要求,采取了必要措施和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做出的呆账核销行为。

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尽职情形。

根据《指引》,参与业务办理流程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在依法合规履职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担保机构根据相关支持政策,经决策同意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不足值或降低债务人反担保要求的。

2、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积极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的。

3、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导致项目主体经营恶化,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采取防范、补救措施,但仍未避免发生代偿的。

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直接参与尽职调查的“见贷即保”类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品种发生代偿的。

5、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过程中,为重点保障和受影响领域的主体、或有政策文件要求予以支持的重点企业、群体和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发生代偿的。

6、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机构认定出具证明材料的。

7、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证明材料的。

8、担保贷款本金已收回70%以上,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9、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责任人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责任人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化解措施的。

10、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明确佐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与业务代偿(损失)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11、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责任人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风险的。

12、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情形。

1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尽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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