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30 19:30 来源: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局起草了《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10月3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传真:0551-62603701  邮箱:swtzcfgc@163.com

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对全省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单位,在深入调研和学习借鉴上海、江苏、广东等地区实施细则基础上,起草《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制订依据、融资租赁有关定义、适用范围和监管责任分工。其中规定在我省依法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细则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导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第二章为设立变更终止,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会商机制、审查内容、变更备案及退出有关要求。其中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明确新设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分立、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控股股东等特别重大事项,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明确融资租赁公司解散、破产或终止经营处置要求。

第三章为经营规则,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原则和业务规定,包括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融资规定业务禁止、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等。根据我省日常监管情况,适度扩大业务禁止范围,细化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明确重大风险事件发生24小时内、重大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和处置措施,包括分类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措施、跨区域监管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托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平台,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明确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相关备案制度。

第五章为推进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鼓励政策、拓宽渠道、服务中小微企业、政策引导、平台对接、自贸区支持政策等。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的、为依照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备案的、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事件的等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章为附则,主要包括集中度和关联度监管指标、解释主体、生效日期等其中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节能环保、网络基础设施和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国家和本省发展导向产业,适当调整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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