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建议10条,详细如下。
序号 |
修改建议 |
建议依据 |
建议 |
采纳 |
备注 |
1 |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分支机构设立会商】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会商审查:……” |
子公司与分支机构不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同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应适用融资租赁公司的新设程序为宜。 |
法律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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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表述调整为“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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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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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议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处增加款项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定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信息资料”。 |
《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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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议在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列明各项监管指标的名称。如,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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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保监局 |
部分 |
已进行标注 |
5 |
对未能纳入监管名单和已经使用“融资租赁”字样但不配合更名、核减经营范围工作的企业,地市金融监管局要摸清底数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启动会商机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会商意见函,推动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使相关公司通过注销吊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方式退出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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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部分采纳 |
相关精神在细则中已有所体现 |
6 |
加强协调和共享机制的顶层设计,通过省级层面明确与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信用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定时通报辖内融资租赁行业注册、变更、核减等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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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
相关精神在细则中已有所体现 |
7 |
第4条“租赁物范围”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明确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定义,并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著作权、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生物性资产,不动产等资产,以适应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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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租赁企业协会 |
未采纳 |
与《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和六类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不一致 |
8 |
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深耕某些特定行业,可能与某些行业龙头企业共同设立专业化机构;或者与有关政府平台合作设立专业化机构等,投资设立子公司可较好的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建议在第15条“业务范围”中增加“融资租赁公司可对外进行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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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
与《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和六类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不一致 |
9 |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结合了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融资租赁的规定做出了一些调整,尤其是“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款规定,可以彻底解决善意取得制度对融资租赁造成的伤害,赋予租赁登记以法律效力,解决延续十多年的行业困扰,是改善融资租赁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建议提炼相关精髓加入监管实施细则,充实第四章公司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第23条和第24条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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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
细则中第二十三条内容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节起草 |
10 |
第34条“资产质量管理”规定“一般风险损失准备金按照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的比例计提”。鉴于我省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企业类型、资产规模、注册资本等方面各不相同。建议对正常类风险资产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设定具体比率,由各家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按级次相应比例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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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
调整为“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增加“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比例,难以一次达到1%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