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0-07-29 15:2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皖政办秘〔2020〕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暂行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发〔201825号)等有关要求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经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金融委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7日以国办发〔201949文件予以印发对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省(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49文件要求,我省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严格遵循国办发〔2019〕49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市场化、审慎性原则,按照“遵循中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统一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履责”的总体思路起草,共七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明晰国有金融机构权利责任,厘清财政部门与监管部门职责边界,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

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对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以及受托人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包括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和经营预算管理,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内外部监督及全口径报告等。

第四章: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包括强化金融机构章程管理,出资人机构依法参与公司治理,重大事项审核及表决管理,完善薪酬管理、企业年金等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章: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包括明确管理者任免范围、任命要求和履职义务,推进差异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责任追究。要求构建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加强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出资人机构责任追究和管理者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三、创新举措

一是夯实管理制度基础,注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发〔2018〕25号关于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要求,提出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管理,国有金融机构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针对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问题,提出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国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发展,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落实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注重发挥董事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38号)等文件规定,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再出发等要求,提出出资人机构建立健全董事人才储备库和董事选聘、考评与培训机制。推进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制度,加强国有股权董事管理,切实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健全激励约束措施,注重压实管理者责任。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年金、薪酬等规定,分别明确了企业年金、薪酬、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等激励措施,也进一步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将建立考核结果与管理者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并逐步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追回制度,着力打好激励约束“组合拳”,促进管理者积极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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