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6 10:58 来源: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全省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9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贯彻施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起草的背景

20172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联办)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尽快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之后国家清整联办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重申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评估现有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完善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

(二)起草的过程

    遵照国家部署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启动我省交易场所监管办法研究制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初稿》。在此基础上,去年6以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调研和召开座谈会,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续征求了各市政府、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金融专家的意见,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收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20197月,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把握的基本要求

目前,关于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尚未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在起草我省《办法》时,主要依据把握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国发〔201138号文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方式、交易频率和权益持有人数量等提出了底线要求,并明确地方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国办发〔201237号文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审慎批设交易场所。自2017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开展以来,国家清整联办印发了一系列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整合工作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得新设交易场所;三年攻坚战期间却有必要新设交易场所的,省级人民政府应事先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二)参考借鉴兄弟省市已出台的监管办法

《办法》交易场所的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监管要求等方面,参考借鉴了全国已经出台省级交易场所监管办法

 三、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监管规程设置

《办法》共63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及职责分工、对交易场所的原则性要求等。第二章: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包括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内控及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交易场所应遵守的规定、交易规则和制度的制定、重大信息报送要求等。第四章:投资者保护。主要包括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对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等。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等。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生效时间等。

《办法》总结了近年来我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实践,突出风险防控导向,重点强化四个关键环节监管规程设置:一是严把交易场所准入关明确设立条件,并明确设立交易场所由省政府批准。未经省政府审批(国家批准设立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二是严把投资者准入关。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万元以上的合规金融资产。三是严把资金监管关。通过制度安排和技术手段,看紧看好投资者的钱袋子四是严把监管落实关。完善交易场所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严格信息报送和披露制度,强化设区市政府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随着《办法》的深入贯彻施行,必将在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经营、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防控各类交易场所风险方面产生积极作用。我们将积极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通过网站、媒体、微博微信等途径发布《办法》。也希望广大新闻界朋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和优势,帮助我们加大宣传力度,共同促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健康发展,守住风险底线,助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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