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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7-05 00:00 截止日期:2023-08-06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安徽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75日至202386日,意见建议请发送至szfjrbjrwdc@126.com邮箱)。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安徽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75

《安徽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

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出安排部署,2021126日,国务院颁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加快化解存量、坚决遏制增量,全省非法集资形势持续向好。结合法律实施实践,根据《条例》规定有必要细化《条例》有关要求,打通《条例》贯彻落实中堵点。为此,我局充分借鉴兄弟省经验做法,起草了《安徽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考虑

《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基层自治组织等职责,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着力推动形成各方参与、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治理格局。同时,《征求意见稿》突出打早打小,健全完善了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赋予处非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推动发挥各方协同作用,尽早发现和处置风险,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二是细化工作程序。为进一步提高《条例》的实操性,《征求意见稿》针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完善。防范方面,明确了大数据监测、网格化管理、行业监管、商事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管理资金监测机制金融机构义务协商会义务宣教机制警示约谈等内容及流程;处置方面,明确了组织调查主体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调查措施立案条件、处置措施、信息核实登记清退资金、维护稳定、案件移送及协作联动等内容及流程。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征求意见稿》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考虑到乡镇(街道)实际情况,要求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54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10条。根据各地各部门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征求意见稿》将《条例》中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进行了细化完善。修改后具体表述为: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发生;打早打小,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将非法集资隐患化解在初始状态;综合治理,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稳妥处置,分类施策,依法有序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细化完善这些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防非处非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章防范13条。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隐蔽、手段不断升级,本章针对防非“技防”“人防”方面进行了细化。11条对《条例》第8条的监测预警机制作了完善,细化了大数据监测相关规定。第12条增写网格化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职责;鼓励探索金融服务与社会治理联动机制。增写这些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强化非法集资源头防控,推动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第三章处置21条。着眼提升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质效,本章根据各地各部门建议,结合工作需要增写了部分条款。聚焦组织调查主体,《征求意见稿》第25明确了处非牵头部门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逐案成立调查组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聚焦强化协作配合,第31条增写了5种应当启动联合执法的情形;聚焦资金清退,第40条增写了清退集资资金的7种监督措施。增写这些条款,对于指导各地各单位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稳妥处置非法集资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法律责任4条。为持续提升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效能,进一步压实防非处非工作责任,《征求意见稿》第45条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具体表述为: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依照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作出这部分补充,有利于进一步强化防非处非责任落实、制度约束,推动构建非法集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五章附则1条。对施行时间作出规定。

 

 

                  

征集结果:

2023年7月5日至8月6日,《安徽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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