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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再次咨询 《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奖励条件
来信人: 周** 来信时间:2022-05-10
前期的咨询,贵局回复的不清楚,再次咨询如下:如举报人举报A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经多部门联合检查后,最终只有市场监管部门对A公司的虚假宣传进行了处罚,请问是否可依据《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回复
回复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回复时间:2022-05-11

您好!您反映的事项收悉。根据《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匿名举报;(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如果举报人举报A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经多部门联合检查后,最终只有市场监管部门对A公司的虚假宣传进行了处罚,不符合奖励条件。

目前,安徽省各市均已开通举报受理电话,如您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请及时举报我们将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感谢您对安徽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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