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互动 > 在线咨询
回复选登
来信
有关 《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咨询
来信人: 周** 来信时间:2022-05-07
你好,咨询《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中举报奖励条件界定,是必须因非法集资并被相关部门处罚才能奖励?还是举报线索为非法集资,相关部门未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对其他违法行为处罚,也可奖励?
回复
回复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回复时间:2022-05-10

您好!您反映的事项收悉。根据《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匿名举报;(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举报线索需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评价
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