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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安徽省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电子投标保函业务问题咨询
来信人: 赵** 来信时间:2022-02-17
目前,不少外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安徽省,与我省各地市的共资源交易中心合作开展招投标领域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合作,一般都会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1-3年的合作协议。外省担保公司在我省开展以上业务,是否需要纳入监管?是否需要在各地市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是否需要取得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回复
回复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回复时间:2022-02-18

您好!您反映的事项收悉。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属于非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和非融资公司均可开展。对于融资担保公司,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因此外省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开展业务需要按季度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无需取得发放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非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监管政策请咨询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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